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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创新推动新兴产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2011-01-04 16:03:10  来源:广东省工业设计协会  次浏览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文件

榄府〔2010〕1号

 

关于鼓励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创新推动新兴产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各社区、战线、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鼓励科技创新与技术改造,促进我镇工业、农业、第三产业、文化产业的发展,再创投资环境、产业环境新优势,实现我镇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鼓励工业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奖励办法

 

  积极推动我镇新型工业化发展,巩固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引导与推动新兴产业发展。重点围绕鼓励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与科技创新,发展半导体照明产业,发展工业设计,鼓励行业资源整合,实施品牌营销战略等领域,促进我镇工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我镇经济发展的综合实力,保持我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一条 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并依托中心进行技术创新。上年度在本镇实际入库税金5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以下其中一项奖励。符合或已获得中山市相应政策奖励的项目,不再享受镇级政策奖励。

  1、符合《中山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发展类别,已投产且对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辐射带动作用。对采用国内外先进设备、自动化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投资进行信息化建设的项目给予奖励。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投资额在200万元至300万元的奖励8万元;投资额在100万元至200万元的奖励5万元;投资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励3万元。

  2、企业组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并通过验收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年度投入技术创新项目开发1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项目投入在50万以上的奖励3万元。

  第二条 企业发展半导体照明产业。对企业引进LED片生产及封装的先进设备、进行LED有关技术的研发和应用进行优先奖励。

  1、企业引进LED芯片生产专用设备,政府将制定专项的配套鼓励政策。

  2、对新引进LED相关项目的生产企业,自该项目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其年度入库税收的10%给予该项目奖励,第二年给给予的奖励,两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3、现有企业引进芯片封装及其他生产、研发等专用设备,用于1^60项目的,按照第一条中的奖励方式优先进行奖励,如达不到条件要求的,按该批设备的投资额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实行贴息补助一年,如该批设备通过我镇担保公司担保贷款购买的,同时免收担保费一年。

  第三条 鼓励工业设计在我镇的推广和应用,提升企业设计研发能力,根据不同情况可获一项奖励:

  1、企业内部成立工业设计研发中心,配备5名以上设计专业人员,当年投入工业设计研发中心的经费不少于年销售额的1%,经费列入企业年度预算,并设立专门的财会账目的,奖励3万元。

  2、我镇企业委托专业的工业设计机构进行产品开发设计的,按实际履行合同金额的10%对企业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10万元。

  3、对冠名举办省级以上工业设计大赛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大赛奖励的作品,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0.5万元.

  第四条 鼓励行业资源整合,推进产业集约经营,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1、经批准同意,企业在行业内或上下游企业间进行兼并重组,整合资源,整合后年销售额达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额为年度新增入库税收的1054,连续奖励3年,累计最高奖励50万元。

  2、凡我镇企业对其镇外关联企业进行重组或整合,在我镇设立公司总部、控股 (集团)公司或营销中心的,按年度因整合新增入库税收的1054给予奖励,连续奖励3年,累计最高奖励50万元。

  3、镇外生产型企业到我镇设立公司总部、控股(集团)公司或营销中心的,自成立之日起,按其年度新增入库税收的1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3年,累计最髙奖励5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和行业组织抢占制订行业标准制高点.

  1、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7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企业,奖励10万元。

  2、对主导制订(或修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合农业)的企业,奖励5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2万元。

  3、对制订地方标准(不含农业)的企业,奖励2万元。

  4、行业组织制定产业集群联盟标准,并在行业内推广实施的,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创名创优,实施品牌营销战略,开拓国内外市场。

  1、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国家驰名商标的奖励50万元;被评为省级名牌产品、省级著名商标的奖励20万元。

  对历年来获得多个名牌名标奖项的企业,累计奖励金额100万元封顶。获名牌名标的企业上年度在本镇实际入库税金少于300万元的,只给予表彰,不发奖金;下一年度实际入库税金达到300万元的,可以补发奖金,不能达到的,今后不再补发奖金。复评名牌名标的不再表彰和奖励。

  2、对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名标企业,首次在省级以上报纸、电台、电视台投放宣传广告,按不超过广告合同金额的10饭给予奖励,年度累计最高奖励20万元。

  3、行业协会(商会)组团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进行区域品牌宣传推广的,参展企业不少于10家,按参展展位费用的10—30%奖励该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应将不少于奖励的50%按参展摊位及面积返还予企业.已享受省、市相关奖励的,不再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加大信息化投入,利用电子商务开拓营销。

  对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外贸易,购买出口型服务项目的中小企业,按企业实际支付网络服务费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最高限额3000元。

  3、鼓励“小槐智造”网的建设,小榄上网企业达到3000家以上,按商会实际支付网站建设及推广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最高奖励5万元。

  第八条 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工业服务专业水平。鼓励省级、国家级和国际级先进的工业服务或技术研发机构进驻小榄,并纳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对新设立的各级驻榄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启动资金。

  第九条 企业科技创新和发明创造,推进产学研合作,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升级,推动企业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和专利技术产业化。

  1、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立项而没有资金资助的,国家级项目奖励5万元,省级项目奖励3万元。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立项,按最高金额奖励。

  2、鼓励企业申报、实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选择一批优秀项目按实际投入资金的10%给予奖励,科技计划项目最高奖励6万元、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最高奖励3万元,优先支持LED应用项目.已获得市级科技计划、专利技术实施计划立项资助的项目不再享受镇级奖励。

  3、鼓励企业与境外科技机构开展科技项目合作,按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10饭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促进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应用,提升产品科技含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项目奖励30万元,二等奖项目奖励20万元;获省科学技术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企业不是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奖金减半,所得奖金一半用于奖励参与项目的相关人员。

  2、项目通过市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奖励1万元。

  3、被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产品、省自主创新型产品并被量产销售的,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1、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点)奖励10万元,对每位进站(点)博士后每年补助3万元生活津贴,最多补助3年。

  2、建立省部(院)产学研创新联盟,奖励5万元;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设立研发中心或博士、硕士研究生实验基地、创新工程中心、工学结合实训基地等产学研合作机构,奖励3万元。

  3、企业进驻1名省部科技特派员奖励2万元,奖金用于项目开发和科技特派员生活津贴。被评为省、市级优秀科技特派员,分别奖励1万元、IX 5万元,奖金由科技特派员与企业平分。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促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1、企业建立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并通过

  验收,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2、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奖励8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各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省级“百强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示范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省级“两个密集型”企业、省级软件企业,各奖励3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

  1、获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获得美国、加拿大、欧盟、英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先进发达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企业举办产品设计大赛的获奖作品在小榄申请专利,每件奖励500元;软件产品获得软件著作权证书,每项奖励3000元。

  2、企业或行业协会建立专题专利数据库等专利信息应用系统,奖励5万元。

  3、获省专利金奖、优秀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获市专利金奖、优秀奖,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获省、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

  4、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和省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

  5、鼓励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省级以上著名商标和出口型企业自有商标在国外注册获得证书,分别按国外注册实收费用的

  50饭和30饭奖励,每个企业年度累计最高奖励5万元。

 

第二部分 鼓励发展第三产业的奖励办法

 

  加快发展第三产业。鼓励发展中介服务、金融保险服务、商贸流通、生产服务、旅游业、传统服务业提升、社区服务业、食品和农产品流通等服务业,促进我镇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发展公共服务业,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优化投资环境。

  第十四条 鼓励发展中介服务业。

  1、对当年在我镇新开业的法律服务、会计师事务所、设计机构、顾问咨询公司及公司总部、结算中心等服务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按一年租金发票额给予30?4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对投资建立中介服务业孵化中心的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并对进驻中介服务业孵化中心的企业给予三年的租金奖励,按租金发票的总额,第一年奖励80%,第二年奖励70%,

  第三年奖励60%。

  3、对新开业的中介服务业年入库税金在10万元以上的商户给予三年奖励,第一年按入库税金奖励1054,第二、第三年按入库税金增长额奖励15呢。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金融服务业。

  (按榄府[2009]号文执行)

  第十六条 鼓励发展商贸流通业。

  1、鼓励发展专业市场,对新投资或扩建专业市场,规模在500万元以上(不含地价)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总投入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鼓励发展专业、商业街,对升平西路、跃龙北路、新华西路新入驻的百货商业店铺、竹源宝源路新入驻的商业店铺和北区岗底涌、西苑路新入驻的纺织、皮革材料店铺,以及永宁洪联路新入驻的百货商业店铺,按一年租金发票额给予30?4的补贴,全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

  3、在我镇内开业的市以上知名品牌连锁餐饮和购物超市,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开业第二年入库税金10%的奖励。

  4、以本镇作为结算总部的连锁经营企业,当年在本镇实际入库税金5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给予入库税金10%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

  5、对进入北部物流中心、金属材料市场、五金机电商贸城的企业,第一年入库税金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给予8%的奖励,第二、第三年按入库税金增长额的15%给予奖励。当年入库税金在2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给予每年入库税金8%的奖励。

  6、对物流业当年入库税金在20万元以上的商户,第一年给予8%的奖励,第二、第三年按入库税金增长额的15%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发展生产服务业。

  1、对新投资创立研发、检测、信息等服务业的相关建设项

  目和上述类别的企业购置先进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不含地价)的,按实际总投入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在我镇成立的专业工业设计机构,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配备5名以上设计专业人员,当年在本镇实际入库税金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实际入库税金的20。、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旅游业。

  1、对新投资开发文化旅游、工业旅游、生态旅游等旅游项目和旅游企业技术改造、特色旅游商品开发及按星级或钻级标准建设的酒店、酒家,按实际固定资产总投入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开发具有公益性的旅游项目,视项目投入和社会效益情况,三年内每年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当年新评为五、四、三星级的酒店,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对当年新评为国家特级(五钻)国家一级(四钻)、国家二级(三钻)的酒家、酒楼,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提升传统服务业。

  1、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培训基地。有计划、有系统地对行业进行技能提升服务,提升我镇行业竞争力。行业协会设立行业培训基地,并实施经有关部门审核的有效培训计划,奖励行业培训基地年度总培训经费的50%,最高奖励金额10万元。

  2、对在创建“优质诚信经营单位”活动中,经综合考核获“先进单位”和“优秀服务员”的,分别给予奖励2000元和1000元。

  3、对在国家、省、市、镇服务业竞赛上获奖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5000元、4000元、3000元和2000元;对获奖的个人,分别给予奖励3000元、2500元、2000元和1000元。

  第二十条鼓励发展会展服务业。

  对在小榄展览中心引入国家级、省级展会的,分别补贴场地租金的3054、20^;其他展会补贴场地租金的10呢。最高奖励金额为30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发展社区服务业。

  1、鼓励社区发展服务业,根据市的考核要求,制定社区服务业工作考评方案,对社区服务业工作进行考评,对考评优秀的给予奖励3万元,获进步奖的给予奖励1万元。

  2、对社区通过“三旧”改造发展服务业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地价)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

  第二十二条 鼓励发展规模服务业。

  对获评为市、镇的重点项目并已动工的,分别给予5万元、

  2万元的奖励,另根据年度完成情况给予奖励和争取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的扶持。

  第二十三条 保障市场流通领域食品和农产品质量。

  1、按镇规划建立食品加工基地的,根据项目情况给予一年

  贴息贷款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入驻我镇各食品加工基地的商户,全年综合评价为优的,给予市场流通质量安全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和500元。

  3、对全年综合考核名列前八名的集贸市场和前三名的专业市场、超市,给予经营管理者奖励5000元,

  4、对全年保质、保量完成协议任务的生猪、蔬菜、塘鱼基地,根据完成数量和质量综合考核,按考核得分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全年没有发生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批发商,按综合考核得分给予奖励,奖励最髙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四条 获国家、省级荣誉称号或先进单位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获国家、省级荣誉称号或先进个人的,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开展评选服务业龙头企业、十佳企业、十佳服务员活动,对获选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1万元、0.2万元。

  第二十五条 鼓励服务业行业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对新成立的服务业行业协会给予5万元扶持。

  第二十六条 鼓励服务业企业创名牌名标。对获得国家、省、市服务业名牌名标的单位,按市的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对获得市服务业十大品牌的单位,给予奖励5万元。

  第二十七条 镇第三产业办公室积极组织、协助企业申报各级的服务业发展扶持项目,争取国家、省、市引导资金的支持。

  第二十八条 一年内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只享受一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三部分鼓励发展文化、体育产业的奖励办法

 

  第二十九条  扶持发展文化产业。

  1、对引入国际级、国家级文化产业类展会,补贴场地租金的30%;对引入省级文化产业类展会,补贴场地租金的20%。

  2、对引入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宣传文化系统的展览、文艺演出或比赛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补助,具体为:国际一级5万元,国际二级及以下的3万元;国家专业一级5万元,国家二级及以下的3万元;省专业一级3万元,省专业二级及以下的1万元。

  3、对在小榄文化产业园(文化艺术品产业基地、文化路、正义路、莲塘街)发展文化产业、创意产业或相关配套服务领域建设项目投资5—10万(不含地价、产品价值)的,给予总投资10%的投资补助;建设项目投资10万以上(不含地价、产品价值)的,给予总投资12%的投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4、对进驻小榄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经营满一年的各类艺术品行业的文化产业企业,按当年租金20%给予租金补贴,享受补贴期间经营商铺不得改变用途(奖励至2011年底)。

  5、对进驻小榄文化产业园(文化艺术品产业基地、文化路、正义路、莲塘街)的文化产业企业,凡连续经营满一年,第一年补贴租金一个月,第二年、第三年上、下半年各补贴租金一个月,最多补贴三年。

  6、在我镇成立专业发展文化产业项目的公司或机构,注册资金达10万元以上,配备5名以上专业人员,当年在本镇实际入库税金5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实际入库税金的15%,最高限额奖励20万元。

  7、对具有特色已形成一定规模,能起到产业带动效应的重点文化项目和特色文化产业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年内给予30%贷款贴息支持。贴息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最髙限额10万。

  8、对在小榄文化产业园(文化艺术品产业基地、文化路、正义路、莲塘街)发展文化产业、创意产业的小榄镇居民可以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创业贷款,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月利率2‰的贷款;有创业愿望,有一定创业启动资金,年龄45岁以下,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或获得职业资格并从事相关行业的青年,可申请本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月利率2‰的贷款。

  9、以本镇作为结算总部的连锁经营文化产业企业(有两家或以上连锁店、当年在本镇实际入库税金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实际入库税金的10%,最高限额奖励25万元。

  10、镇外生产型文化企业到我镇设立公司总部、控股(集团)公司或营销中心,投资额100万以上(不含地价、产业价值),按其年度新增入库税收的1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三年,最高奖励每年为50万元。

  11、文化产业行业组织制定产业集群联盟标准,并在行业内推广实施,实施比例达80%以上的,奖励5万元。

  12、企业被确认为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创意产业园或创新奖等称号和奖项,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13、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以上文化产业类龙头企业、诚信单位的,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

  14、以上文化产业奖励和补助均以税务部门的票据为依据。

  第三十条 扶持发展体育产业。

  1、引进世界级单项比赛项目,属奥运项目国际正式比赛的,补助10万元;属奥运项目国际非正式比赛的,补助5万元。

  2、引进国内单项比赛,属奥运项目正式比赛的,补助8万元,属奥运项目非正式比赛的补助4万元;非奥运项目正式比赛的,补助3万元,非奥运项目非正式比赛的补助1.5万元。

  3、引进省内单项比赛,属奥运项目正式比赛的,补助2万元,属奥运项目非正式比赛的补助1.5万元;非奥运项目正式比赛的,补助1万元。

  4、对投资建设体育场馆的,投资额在100万元-2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投资额在200万元-3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5万元;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5、以上体育产业奖励和补助均以税务部门的票据为依据。

 

第四部分鼓励发展现代农业的奖励办法

 

  第三十一条 鼓励我镇居民外出承包经营土地从事种植、水产养殖、畜牧饲养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居民到镇外承包经营耕地、水产养殖一次性奖励50元/亩,承包经营林地一次性奖励30元义亩,最高奖励100亩。

  第三十二条 鼓励我镇居民发展现代农业。我镇居民经营土地从事种植、养殖、畜牧饲养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林业除外)对规模农业企业(经营面积30亩以上),开拓“高、精、尖”农业项目,基地+企业+农户+市场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给予20万元贷

  款额贴息扶持现代农业发展,每年底凭利息单为贴息补助依据。

  第三十三条 鼓励居民自主创业,发展现代农业。居民经营土地从事种植、养殖、畜牧饲养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种养专业户,给予小额低息贷款,简化贷款手续,每户5-10万元贷款额优惠利率,由所在社区和本人物业或股份作为信贷担保。

 

第五部分企业上市奖励办法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业上市。凡小榄企业与券商及中介机构签订筹划上市的相关服务合同并被纳入中山市政府上市规划的,奖励30万元;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30万元;完成上市前辅导,向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并获受理的,奖励4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的,奖励30万元.

  

第六部分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每年12月31日前相应向经贸办、三产办、农办、宣传文化中心、职业技能提升服务中心申请,经条件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相关奖励。

 

  本办法相应由经贸办、三产办、农办、宣传文化中心、职业技能提升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〇—〇年三月一日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20)83396560、(020)83197681 传真: (020)83197681 E-Mail: gdida@163.com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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