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促进工业设计与创意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顺德工业设计与创意产业发展,提高传统制造业的工业设计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落实名牌战略,促进制造业高端化、集群化发展,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重点支持作为新兴生产性服务业的工业设计与创意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 在财政科技经费中设立工业设计与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工业设计与创意园区建设、工业设计企业与专业创意机构培育、工业设计与创意活动开展、工业设计与创意产业服务项目研发及成果转化等。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局(区知识产权局)是促进工业设计与创意产业发展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资金的申请、协调、组织等工作。
第五条 以建设华南地区工业设计与创意产业中心为目标,推动工业设计产业集聚,加快创新资源和要素的优化配置,促进设计成果产业化,打造顺德工业设计与创意产业的洼地。争取到2010 年,扶持建设5 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设计与创意产业园区,在现代创意设计、家电设计、家具设计、服装设计、精密机械设计等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建立创意设计工作室和研究室、敏捷制造试验室、创意产品检测试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等一批公共服务平台;聚集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设计、创意服务企业,打造5 个以上知名设计品牌,形成8000件以上具有知识产权的工业设计成果;引进和培养10 名以上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设计专家,聚集500 名以上各类设计专业人才,使顺德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制造业整体竞争力得到显著增强。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包括财政补助、奖励等。申请者应是具备法人资格并在本区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填写申报资料,由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加具意见,向区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库支付的相关程序拨付项目资金。
第七条 园区、服务平台及设计机构的建设内容如下:
(一)认定及扶持一批工业设计与创意产业园区、孵化园区。
(二)打造工业设计与创意产业的技术服务平台、信息交换平台、成果展示平台、产业服务平台。
(三)加强重点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引入一批国内外设计公司。
(四)鼓励工业设计机构做大做强,培育工业设计与现代制造产业链条体系的发展,认定一批“顺德区工业设计重点企业”。
(五)鼓励制造业企业建立工业设计机构,运用外观设计数据库,引导设计机构开展对外服务。
第八条 园区、服务平台及设计机构的扶持措施如下:
(一)工业设计与创意产业园区、孵化园区的认定,需符合本区工业设计与创意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对入驻已认定园区的工业设计与创意企业连续两年给予场地租金50%的补助,单个企业在一个完整年度场地租金补助总额不超过20 万元。入驻企业申请租金补助,统一委托园区营运机构按要求申报。
(二)工业设计与创意产业服务平台建设,按照区科技计划有关程序进行评审、纳项及支持。
(三)经区政府认可的知名设计师、著名高校以及知名的国内外设计公司在已认定的园区内设立工作室、设计公司或研发设计中心,由区科学技术局提出扶持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四)对已认定的“顺德区工业设计重点企业”,按设计交易合同额所纳税金50%的标准给予补助,给予工业设计外观专利申请费用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上述两项补助总额不超过30 万元。区工业设计重点企业每年复评一次,复评合格方可继续享受扶持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工业设计重点企业积极推荐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推荐申报各级专利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五)鼓励和支持区内的制造业企业建立工业设计机构,开展工业设计对外服务。对经认定的工业设计机构给予一次性20 万元建设资金补助;其开展对外服务的,按合同交易额所纳税金50%的标准给予补助,并对其工业设计外观专利申请费用给予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上述两项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制造业企业建立的工业设计机构符合各级工程中心认定条件的,可依照相关办法申请认定,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第九条 鼓励工业设计与创意设计公司自主开发技术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的产品。所开发的产品核心技术已申请专利,成果已实现产业化,并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可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并可推荐申报省、市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和上级各项科技计划、新产品计划。
第十条 区政府将大力推动工业设计与创意活动的开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造工业设计区域品牌。
(一)举办工业设计与创意专题博览会。
(二)组织工业设计与创意设计大赛。
(三)组织形式多样的设计作品推介及设计技术交流会、论坛。
(四)组织参加国内外的专业展览和活动。
第十一条 对参加区政府组织的工业设计展览会及推介活动并成功转让工业设计成果的单位,给予双方合同实际成交金额各5%的补助(以税务发票为准),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 万元,第一申报单位必须在本区进行税务登记并纳税。
第十二条 对本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参加国内外工业设计大赛获奖项目给予相应奖励:
(一)获得国际知名的工业设计、创意大赛金奖,奖励5万元。
(二)获得国际知名的工业设计、创意大赛银奖或国家级(包括协会组织)的工业设计、创意大赛金奖,奖励3 万元。
(三)获得国家级(包括协会组织)的工业设计、创意大赛银奖或省级(包括协会组织)的工业设计、创意大赛金奖,奖励1 万元。
(四)获得省级(包括协会组织)的工业设计、创意大赛银奖,奖励5000 元。
第十三条 加强宣传和组织各项创新活动,提高企业家对工业设计人才的重视与培养意识,引导其对设计人才的软硬件投入。
第十四条 支持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工业设计与创意设计人才的培训,提高工业设计相关专业的层次和成果转化能力。
第十五条 对引进的高素质设计人才,并办理了用工手续的,有关部门在出国、户口、培训、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引入高素质的工业设计与创意人才,支持企业参评“金梧桐奖”、设计师参评“金凤凰奖”。营造创新氛围,建设有助于吸引人才聚集的科技馆、博物馆、信息中心、设计沙龙室等设施。
第十七条 鼓励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强化艺术设计学科建
设,打造顺德工业设计与创意设计人才摇篮。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用设备购置、设计软件配置、品牌建设、新产品的研发、研发体系的建设以及设计人才的专业培训。
第十九条 获得纳项和支持的单位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专帐管理。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区政府的相关补助。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审计,获得补助的企业必须配合各项监督与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中相关园区、企业及奖励的认定、申请及补助实施细则由区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 年9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 年12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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