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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2009-10-16 18:35:08  来源:广东省工业设计协会  次浏览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左,昆明正原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及伟,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怡,云南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在其承建的云南省弥勒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装修施工中安装的一批玻璃百叶窗侵犯其专利号为200420034307.5的实用新型专利。上诉人在一审中辩称被上诉人专利的技术方案表明应同时具有两套涡轮涡杆传动机构,即同时安装有一个主窗控制器及一个副窗控制器,而被控侵权产品上只有一个窗控器,故不属于侵权产品。一审法院经审理之后认为被上诉人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明确涵盖一个或两个扇型齿轮啮合涡轮涡杆技术,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落入被上诉人的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被上诉人的专利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其认为:1、根据法律要求,被上诉人在起诉前应当提交涉案专利的检索报告,但被上诉人没有提交,违反法律规定。2、原审法院对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有误。3、原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缺乏事实依据。4、涉案工程中使用的产品是从昆明市西山区天辉玻璃经营部和昆明玻立百业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应当追加上述两家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
  二审法院经审理之后认为:1、昆明市西山区天辉玻璃经营部和昆明玻立百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是本案必要共同被告,且其不参与诉讼不影响本案事实的查明,故本院对于上诉人追加当事人的申请不予支持。2、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包括安装一个窗控器的技术方案,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如何认定专利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由此可知,涉案专利的专利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第21条进一步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系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做进一步的限定。”第22条第3款规定“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因此,认定涉案专利的专利保护范围应当对其独立权利要求进行审查确定该专利的保护范围。本案中,法院认定涉案专利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为权利要求1。通过对该权利要求的审查,法院认为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只在一边窗框上安装有以一个扇型齿轮为核心的窗控器的技术方案,而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落入了该专利的专利保护范围从而构成侵权。
  此外,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据此,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将涉嫌侵权的产品的特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图片进行比较,根据整体观察、注重要部的判断标准判断二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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