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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莱恩电泵有限公司诉宁国市阿莫斯泵业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2009-10-16 18:34:03  来源:广东省工业设计协会  次浏览

  案情简介:

  原告安徽莱恩电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余华明

  委托代理人周振华,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国市阿莫斯泵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谭尚军,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宣风

  被告梅海清

  委托代理人陶波,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就原告安徽莱恩电泵有限公司(以下称“莱恩公司”)诉被告宁国市阿莫斯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莫斯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莱恩公司是专门生产和销售给排水存套设备、给水灌溉设备及各类泵产品、汽车零部件产品铸件及其他机械加工产品的企业。李圣宁系原告莱恩公司的工程师,从事公司产品即水泵设计,原告与李圣宁签订有“雇员保密协议”,约定了保密范围和保密责任。被告梅清海原在原告的前身莱恩泵厂工作从事进出口业务。辞职后与付立俊、陈宣风共同投资设立被告阿莫斯公司,经营范围为泵、泵配件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技术除外)。此后,梅海清以利益诱惑李圣宁提供原告公司水泵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李圣宁利用职务之便向其提供了该资料。被告获得该些图纸后即开始生产销售原告莱恩公司的产品。2005年7月,原告莱恩公司发现了被告阿莫斯公司的侵权行为,采取了向宁国市公安局报案等法律救济措施。宁国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经侦查,依法从被告阿莫斯公司办公电脑中调取了水泵模型生产图纸,复制储存在U盘中,并对李圣宁作出了罚款4,000元的处罚。应原告莱恩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北京九州世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莱恩公司的水泵模型生产图纸是否属于公有技术以及被告阿莫斯公司的图纸(宁国市公安局依法从其办公电脑中调取)是否侵犯原告安徽莱恩公司的商业秘密,予以鉴定。该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认为:原告莱恩公司的叶轮木模图、泵体木模图、泵零件加工图中涉及的技术信息均系处于秘密状态,不为公众知悉,而被告阿莫斯公司的离心泵生产图纸与原告莱恩公司对应的离心泵生产图纸在叶轮木模图、泵体模图、泵零件加工图等方面具有全部或绝大部分的同一性。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梅海清、李圣宁为本案的被告。庭审时原告放弃了对李圣宁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阿莫斯公司、被告梅海清共同承担责任,法院予以准许。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保护其所有的技术资料、图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被告阿莫斯公司通过李圣宁获取原告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资料、图纸,并根据该资料生产、销售产品的行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

  法院判决:被告阿莫斯公司、梅海清停止披露、使用原告莱恩公司享有商业秘密权的离心泵生产图纸资料、向原告莱恩公司返还其享有商业秘密权的离心泵生产图纸资料、在一家全国发行的非专业报纸上刊登声明就其侵犯原告莱恩公司享有的商业秘密权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认可),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点评:

  为有效保护商业秘密,企业一般可采取哪些措施?

  本案原告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密范围和保密责任等,对自己拥有的技术资料、图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并保存了有关的证据,证明了该些资料属于商业秘密。在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公安机关从被告处调取了涉案的水泵模型生产图纸,成为诉讼的有力证据。这些,成为原告胜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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