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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M创新有限公司诉大连源宇净化过滤技术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2009-10-16 18:31:55  来源:广东省工业设计协会  次浏览

  案情简介:
  原告:3M创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曾报春,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岳澄,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源宇净化过滤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3M创新有限公司享有外观设计专利“呼吸面罩”(专利号为ZL99312480.1)的专用权。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型号分别为5、6、7、14、15、16的DYY系列防尘口罩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应授予原告“呼吸面罩”外观设计专利,被告的产品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于2000年2月5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合法有效。被告生产的型号为5、6、7、14、15、16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功能、用途相同,二者属于相同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辩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应授予原告“呼吸面罩”外观设计专利,属于行政程序解决的问题,与专利侵权判定无关,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应当承当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包括停止生产、销售专利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及其专用生产模具;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本案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合计50,000元。

  点评:
  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近似的认定,是从何种主体的角度进行比对?
        工业设计作品保护的主要形式之一是外观设计专利。那么,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近似的认定,是从何种主体的角度来进行比对的?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倾向于以普通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相似。在侵权纠纷发生时,人民法院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相似时,主要是注重它们之间的相似性方面,不像授权审查时注意的是申请设计与已知设计的差别性。在侵权判定中,当被控侵权产品混淆了消费者的视线,使他们误认、误购时,就可以认定侵权成立。在这里,使消费者误认、误购指的是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产生混淆,若产品专门针对部分消费者,则指的是该部分消费者中的普通人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产生混淆。本案中,法院即是以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辨别,认为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落入涉案专利的专利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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