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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泛征求对广东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

 2010-08-09 13:52:22  来源:广东省工业设计协会  次浏览

 

  为加快我省工业设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实现“广东制造”向“广东创造”转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在我省实行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试点。现将拟定的《广东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广东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一周(8月9至15日),欢迎大家及时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并发至以下邮箱:service@gd-id.com,以便我们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广东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广东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工业设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批复广东省工业设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函》(人社厅函〔2010〕188 号)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工业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广东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是一项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的地方试点。

  第四条 工业设计职业水平评价设置高级资格(高级工业设计师)、中级资格(工业设计师)、初级资格(助理工业设计师)3个层级。

  高级工业设计师、工业设计师、助理工业设计师的英文译称分别为senior Industrial Designer、Industrial Designer 和Assistant Industrial Designer。

  通过工业设计职业水平评价并取得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从综合类专业先行铺开,逐步细化拓展。

  第六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组织实施,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省经信委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组织考前培训,组建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开展评审工作。

  省人社厅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设置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颁布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条件,组织考试命题和考务实施,确定合格标准。

 

第二章 评价

  第七条 工业设计专业初、中级资格通过考试取得,初级资格设《工业设计基础理论》和《工业设计实务(初级)》两个考试科目,中级资格设《工业设计综合知识》和《工业设计实务(中级)》两个考试科目,达到考试合格标准者取得相应资格。

  第八条 工业设计专业高级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达到考试合格标准并通过高级工业设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者取得相应资格。考试课目为《工业设计实务(高级)》。评审参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办法进行。

  第九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采用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方式,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实施后,不再进行工艺美术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参加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评价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参加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4年;

  (二) 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2年;

  (三) 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

  (四) 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其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相应增加2年。

  第十二条 参加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十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6年。

  (二)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工业设计专业满2年。

  (四)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参加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十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8年。

  (二)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工业设计专业满6年。

  (四)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4年。

  (五)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业设计专业满2年。

  (六)取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四条 对本办法发布前,已取得我省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且目前从事工业设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可直接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均为《工业设计实务》,达到考试合格标准即为取得相应级别的工业设计职业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十六条 通过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评价的人员,取得由省人社厅印制、省人社厅与省经信委共同用印的工业设计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十七条 对考试作弊或利用伪造学历、资历或假业绩等手段骗取工业设计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当事人2年内不得参加工业设计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和评审。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八条 取得工业设计初级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能力:

  (一)有一定的工业设计知识和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一般性专业技术问题;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工业设计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了解与工业设计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业设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九条 取得工业设计中级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的基本能力:

  (一)了解国内外工业设计专业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具有完成本专业较为复杂的技术工作和独立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二)能够指导初级资格人员和协助高级资格人员工作能力;

  (三)熟悉国内外工业设计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工业设计行业管理规定,有较丰富的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经验;

  (四)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二十条 取得工业设计中级资格证书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本专业的职业能力:

  (一)设计创意能力:产品使用功能与使用方式、产品外观形态与色彩、产品界面与交互的创意设计,产品结构与材料的运用;

  (二)设计表达能力:徒手绘制设计草图,以计算机及设计软件精确表现设计方案,以文字、图文或多媒体手段综合表达设计方案和设计概念;

  (三)设计研究能力:包括产品市场与用户研究、产品分析与设计定位研究、产品趋势与发展研究、产品人机工学研究;

  (四)设计管理能力:设计项目组织与管理,设计评价,文化、商业和工程知识的综合运用。

 

第四章 登 记

  第二十一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管理制度,每3年登记一次。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按有关规定到省经信委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职业行为良好;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专业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二十三条 再次登记的人员应提供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证明。有关继续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及要求,由省经信委依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确定。

  第二十四条 在工业设计专业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对工业设计专业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省经信委指定的机构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省经信委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抄报省人社厅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考试前,对长期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符合高级工业设计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对本办法颁布前参加广东省首届工业设计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工业设计师、助理工业设计师称号的人员,可直接确认相应层级的工业设计职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取得工业设计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八条 来粤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和评审,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工业设计职业水平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人社厅和省经信委按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广东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与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工业设计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负责研究工业设计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相关政策和考试指导性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局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省经信委组织成立工业设计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专家委员会,编写考试大纲,并配合省人事考试局组织命题。

  第三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7月。

  第四条 初级资格考试设《工业设计基础理论》和《工业设计实务(初级)》两个考试科目,中级资格设《工业设计综合知识》和《工业设计实务(中级)》两个考试科目,高级资格设《工业设计实务(高级)》考试科目。

  中、初级资格考试均分安排一天进行(每门科目半天),高级资格考试安排半天进行。《工业设计基础理论》和《工业设计综合知识》考试时间为2小时,《工业设计实务》考试时间为4小时。

  第五条 《工业设计基础理论》、《工业设计综合知识》和《工业设计实务》考试采取闭卷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第六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中级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高级资格考试达到合格标准的,其成绩在评审时长期有效。

  第七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符合《广东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相应报名条件。

  第八条 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工业设计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身份证明,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驻粤单位的工业设计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于广州地区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省人社厅、省经信委批准。

  第十条 省经信委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省经信委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工业设计专业资格有关的考前培训,使考生利益受到损害。

  第十一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由省经信委统筹规划培训工作。承担工业设计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培训的机构必须具备师资、场地、设备等条件。

  第十二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实行自愿原则。

  第十三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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