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认定
1、扶持政策:
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认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试点的申报,每年开展一次。获认定的企业可获资金扶持。
2、申报指南:
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认定及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试点的申报以通知形式下发,企业按通知要求填写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报顺德区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顺德区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择优推荐上报。
《广东省百家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认定办法》(附件1)
《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办法(暂行)》(附件2)
《广东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试点工作方案》(附件3)
附件1:
广东省百家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落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百家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的考核认定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经认定的“广东省百家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享受有关经费与政策扶持。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工作,是以专利工作为主体的知识产权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省知识产权局成立“广东省百家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省知识产权局领导及各处室负责同志组成,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考核认定组,负责对“广东省百家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的考核和认定工作,考核认定组设在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认定办法
第八条“广东省百家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的认定工作,从今年起,连续三年,每年认定一批。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地级以上市筛选推荐,考核认定组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审定的方法进行(每年的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第九条 申报企业必须认真填写《广东省百家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申请表》(纸件、电子件各一份),并报所在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市申报情况,对申报企业进行认真考察筛选,拟定本市申报企业名单,并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将申报情况报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百家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考核认定组。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百家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考核认定组,对各市申报情况汇总后,根据认定条件对拟认定的企业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广东省百家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认定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 认定企业名单确定后,省知识产权局将下达批准文件,并向被认定企业颁发“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牌匾。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一次性给予被认定企业一定的经费支持,专项用于企业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
第十四条 在同等条件下,被认定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专利技术,优先列入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专利实施计划”进行专利产业化扶持。
第十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被认定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并已实施的专利技术,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的评选。
第十六条 被认定企业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宣传培训、专利信息化建设和专利信息利用等方面,省知识产权局将优先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七条 对被认定企业发生的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省知识产权局将优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对被认定企业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专利确权、广告出证等审核事项,省知识产权局将优先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适时组织被认定企业参加国内外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和考察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被认定企业每2年进行一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和《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决定》,推动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开展,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是指经认定对本省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开展自主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由省、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不当形式影响认定工作。
第四条 凡在广东省内设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已被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已被确定为全国专利试点企业的,可优先申报。
第五条 申请认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应当具备以下认定条件:
(一)知识产权战略运用初见成效。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措施得力,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与运用工作,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结合紧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较强;
(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制度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完善,已成为企业整体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健全而且执行情况良好;
(三)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量多质高。企业研发能力强,产学研结合良好,近三年专利申请总量在本行业领先或拥有本行业重要核心专利,拥有国内外商标;
(四)知识产权工作信息化程度高。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完备,已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及实际需要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专利信息利用能力强;
(五)自主知识产权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销售收入在同行业领先,并且保持连续三年赢利,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六)知识产权投入力度大。知识产权投入占科技总投入的5%以上。
第六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在认定工作开展之前,由省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布置具体工作安排;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和指导本地区内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二)企业申报。申报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须如实填写《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纸件一式两份及电子件),并报送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
(三)筛选推荐。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市申报情况,对申报企业进行考察筛选,拟定本市申报企业名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知识产权局;
(四)审核认定。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确定示范企业名单;
(五)公开公布。省知识产权局下达批准文件,授予“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并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布;
(六)发放铭牌。省知识产权局向被认定企业发放“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铭牌。
第七条 凡被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对被认定企业一次性给予一定的扶持经费,专项用于企业进一步开展知识产权工作;
(二)在同等条件下,被认定企业的专利技术,优先列入“广东省专利技术实施计划”进行专利产业化扶持,并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的评选;
(三)对被认定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宣传培训、专利信息化建设和专利信息利用等方面的工作进行重点指导;
(四)为被认定企业处理专利纠纷案件、制止假冒专利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指导;
(五)为被认定企业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专利确权等事项提供便利条件;
(六)适时组织被认定企业参加国内外知识产权交流合作、业务培训和考察活动;
(七)指导被认定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运用、涉外知识产权冲突应对等工作;
(八)优先推荐被认定企业参加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评选。
第八条 被认定企业须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提供知识产权经验交流材料,省知识产权局将适时在全省范围内宣传推广;
(二)承担部分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任务;
(三)配合做好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工作;
(四)就知识产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交政策性建议。
第九条 对被认定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授予“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并收回铭牌。
第十条 企业以不当方法影响认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的,予以撤销,收回已发放的扶持经费和铭牌。
第十一条 省内各市、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在本区域内开展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广东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一、目的意义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提高核心竞争能力,争夺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我省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获得更大的主动权,必须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积极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并把其纳入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之中。
通过多年来稳步推进企业试点示范、专利技术实施计划、专利评奖等工作,我省不少企业在宣传培训、工作体系建立、制度建设等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日益提高,部分企业已经具备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条件。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全面实施国家和省的知识产权战略,拟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的推进,进一步增强我省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提高全省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水平,加快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和产业。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企业投入为主,以扶持资金为引导,以省市联动为工作机制,以在部分企业开展试点工作为抓手,促进省内企业积极研究、制定和运用知识产权战略,不断增强我省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技术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加快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进程。
三、工作目标
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制定与运用工作。通过试点示范,带动更多的企业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从而把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的发展总体战略紧密结合,并将其纳入企业的研发、生产、经营和销售全过程,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建设创新型广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四、申报条件
1.企业已经被纳入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范围。
2.企业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企业单独设立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并有两名以上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3.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良好,知识产权工作的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措施得力,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需求。
4.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大市场份额,技术创新水平较高,有持续的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
5.企业在我省重点产业或特色产业中处于前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成为行业龙头的潜质。
6.自愿在试点期末将本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制定与运用中的主要做法、经验教训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申报程序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试点工作实行申报制,申报的同时要求同时递交纸件和电子件。
(一)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发文到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由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辖内企业申报。
(二)申报企业须认真、详实填报《广东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试点申报书》,并报送所在地市局签署意见。
(三)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的申报条件,对当地申报企业认真筛选,将符合条件的推荐到省知识产权局。
六、实施管理
(一)组织领导
本项工作在省知识产权局的统一协调和指导下开展,各有关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要积极配合,共同推动本项工作的开展。
(二)审核确定
经企业申报、市局推荐后,省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结合申报的整体情况以及每年的计划安排,确定试点企业的名单。必要时,省知识产权局可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
(三)经费划拨
省知识产权局将一定的扶持经费按有关规定下达给各试点企业,经费专项用于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制定与实施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四)绩效评价
试点的期限为两年,每一年度结束,省知识产权局将依据《广东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各试点企业开展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各试点企业须认真填写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表。
(五)考核验收
试点期末,省知识产权局将对各试点企业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以书面考核、实地调研和座谈会或三种考核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试点企业要认真总结其在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制定与运用中的主要做法及成效、经验教训等,并将其与本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一起,分别报送省及所在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
七、扶持措施
(一)一次性给予各试点企业适当经费支持,专项用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制定与实施工作,具体扶持额度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二)对试点企业在宣传、培训和专利信息利用等方面的工作进行重点指导,协助试点企业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等;
(三)对试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制定与运用工作提供具体的业务指导和服务;
(四)组织知识产权专家对试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评估鉴定、专利预警分析、知识产权软课题研究等工作提供服务;
(五)举办或者组织各试点企业参加各类知识产权战略论坛、研讨会和培训班;
(六)组织试点企业参加国内外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和考察活动。
八、工作要求
省知识产权局每年扶持和指导一定数量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制定与运用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应主动配合,积极指导和帮助各试点企业开展好此项工作。有条件的地市,可以投入一定的资金,共同促进各试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制定与运用工作。
各试点企业应结合实际,自主研究和制定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并组织实施。各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可包括以下内容: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专利的分析与利用;产品营销市场的知识产权跟踪监视与风险规避;未来的新技术、新产品发展规划;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专利保护、专利许可贸易、企业合资合作、专利与标准和品牌结合等。各试点企业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及时修改和调整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在方案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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