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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示范设计机构评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2011-01-24 12:50:58  来源:广东省工业设计协会  次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广和借鉴在工业设计创新方面做出积极努力和成绩的工业设计园区、企业和设计机构的先进经验,探索政、产、学、研、金相结合共同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模式,进一步引导和推动我国工业设计产业的健康发展,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中国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示范设计机构的评选工作,为规范有序地开展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推动工业设计发展、培育工业设计产业和运用工业设计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方面成绩突出、效果明显,具有一定示范效应的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等,授予“中国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三条 对高度重视设计创新且成绩突出、效果明显,具有一定示范效应的企业,授予“中国工业设计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
        第四条 对在设计管理、设计服务、设计创新方面业绩突出,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一定示范效应的工业设计机构授予“中国工业设计示范设计机构”(以下简称“示范设计机构”)。
        第五条 申报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示范设计机构需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副省级市)工业设计协会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
        第六条 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示范设计机构由中国工业设计协会组织评定并予以授牌。

        第二章 申报示范基地


        第七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聚集20家以上从事专业化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机构以及实施工业设计教育培训职能的单位,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和规模并为工业设计产业提供配套服务的机构、场地和设施,正常运作两年以上,运行机制良好,并有较好的持续发展前景;
        (二)所在地区工业制造产业相对集中,上下游产业链配套相对完善,某一产业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具有一定规模和数量,在运用工业设计推动产业发展方面措施得力、成绩显著,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工业设计机构创业、提升设计创新能力、与产业对接、设计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良好服务,功能配套设施较齐全,有明确的目标和具体措施,且管理运行到位、服务质量优良,得到入驻设计机构和本地区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四)得到当地政府重视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八条 申报示范基地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申报表。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状况、服务内容(特点和优势)、中长期发展规划、服务业绩和效果、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等。申报表须地方协会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三)20家以上工业设计机构或企业服务对象提供的《中国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用户评价推荐书》;
        (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登记证或上级单位批准成立园区的文件证明、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本年度的财务报表等复印件;
        (五)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审定或确认的机构从业资格、等级等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六)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七)入驻园区的设计机构的清单(单位名称、规模、设计人员数量、承租面积等);
        (八)其他对示范基地评定有帮助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申报示范企业


        第九条 申报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企业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或相关机构),具有良好的设计创新机制和较高的设计研发投入;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和影响力;
        (三)设计研发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目标明确;
        (四)有较完善的设计研发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设计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
        (五)工业设计活动专项经费支出不低于200万元/每年(含工业设计外包费用),专职工业设计从业人员数不低于20人,人均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原值不低于10万元/人。
        第十条 申报示范企业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及申报表。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状况(包括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等)、企业内工业设计中心介绍(运行架构、人员设置、软硬件配置、建设投入、设计创新体系和机制、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目标等)、业绩和成果(应附相关证明材料)等。申报表须地方协会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登记证、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本年度的财务报表等复印件;
        (三)近三年内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四)其他对示范企业评定有帮助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申报示范设计机构


        第十一条 申报示范设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本系统或社会提供工业设计专业服务,具有一定规模、正常运作三年以上且业绩良好、得到用户认可、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工业设计公司或企事业单位的工业设计机构;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服务能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设计服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年,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
        (三)组织机构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目标明确,并热心参与工业设计推广活动和公共服务;
        (四)具有较完善的工业设计研发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设计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有提供专业服务的成功案例;
        (五)专职工业设计从业人员数不低于30人,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原值不低于50万元/人。
        第十二条 申报示范设计机构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及申报表。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状况(运行架构、人员设置、软硬件配置、建设投入、设计创新体系和机制、发展目标等)、服务内容(特点和优势)、服务业绩和成果等;申报表须地方协会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5家以上服务对象提供的《中国工业设计示范设计机构用户评价推荐表》;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登记证或隶属单位的相关证明,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本年度的财务报表或业务收入证明等复印件;
        (四)《用户名单汇总表》;
        (五)近三年内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六)成功设计案例或其他对示范设计机构评定有帮助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审批及管理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业设计园区(基地或服务平台等)、企业、设计公司(机构)分别按本办法相关条款的要求向中国工业设计协会提出申请报告和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二)推荐初审。申报单位应将申请材料报所在省(含副省级市)级地方专业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
        (三)实地考察。中国工业设计协会根据推荐意见,综合考虑地区平衡和示范效应选定对申报示范基地(企业、机构)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向协会认证评审委员会提交考察报告及相关建议;
        (四)专家评审。中国工业设计协会负责组织业内专家组成认证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能力、业绩、社会荣誉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估,出具评审意见;
        (五)协会授牌。中国工业设计协会根据专家评审和综合考评的情况,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研究确认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设计机构),予以授牌并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动态管理
        (一)中国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设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须自愿参加重新申请确认;
        (二)示范基地(企业、设计机构)在中国工业设计协会网站和会刊上进行公布和重点推荐介绍;
        (三)示范基地(企业、设计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取消其示范基地(企业、设计机构)资格,并在协会的网站和会刊上公布:
        1.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2.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3.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4.经核实,申报单位上报的评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经确认授牌的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示范设计机构应自觉接受中国工业设计协会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示范作用,主动开展有利于工业设计发展的宣传、交流和推动等活动,定期向协会提交工作动态信息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企业、设计机构)须向协会交付一定的评审、跟踪管理和服务费用,具体标准和数额另行确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业设计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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