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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设计园区联盟章程》颁布

 2010-12-13 14:31:56  来源:广东省工业设计协会  次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信部等十一个部门《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推动工处设计集聚发展,打造和提升国内工业设计园区的整体实力,进一步实现产业链的有效对接,在2010年4月首次召开的“全国工业设计园区专题研讨会”与会单位联合倡议的基础上决定成立园区联盟。为建立本联盟的运转机制,确立和规范联盟的组织及行为准则,保障联盟及成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联盟的名称:中国工业设计园区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译名:Chinese Industrial Design Park Alliance(CIDPA)。

  第三条 联盟的性质:联盟是由中国工业设计协会支持和指导下的以团内工业设计园区(基地)等公共服务平合为主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开放式(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工业设计园区合作组织。

  第四条 联盟的宗旨:本着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以推动联盟成员的共同发展为己任,树立并维护联盟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基础,在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工业设计协会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各地方工业设计园区的功能,作用与优势,努力增强联盟成员间的交流与协作,通过有效整合设计资源,推行多元化开放式运作,积极探索构建园区、企业、用户间的常态化协作联动机制,为工业设计园区建设实现可持续性发展搭建有效的合作平台。

  第五条 本联盟接受中国工业设计协会的业务指导;常设联络机构(联盟秘书处)设在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常规性活动由联盟副主席轮值执行单位(轮值期为一年)负责实施。

 

第二章 联盟的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 推动经营理念及运作模式的不断创新,吸引工业设计企业、人才、资金等要素向园区集聚,为国内工业设计园区建设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和服务支持。

  第七条 发挥联盟成员与政府主管部门间的纽带作用,加强联盟成员间的横向联络与沟通,建立完善联盟的信息交流、资源共享的协作运行机制和设计创新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第八条 设立联盟工作网站作为对外宣传、信息发布、业务推广平台,综合利用各成员的广告渠道、资讯内刊、网站等资源,为联盟及联盟成员提供宣传,扩大联盟成员的影响力和提升联盟及联盟成员的社会形象及其产品形象。

  第九条 开展与工业设计园区业务有关的研讨会、洽谈会、观摩展示、专业培训、国际交流和不定期举办联盟成员沙龙活动及联谊活动,增进联盟成员间的相互了解、拓展机遇、诚信合作。

  第十条 研究工业设计园区的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和相关热点等共性问題,提出工作规划、措施和建议,为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其他符合联盟成员共同利益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联盟的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联盟大会是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联盟成员代表组成,对联盟重大活动和事项进行审定和表决;秘书处是联盟常设的办事机构,负责联盟的曰常性工作;联盟设主席一名,副主席(单位)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一)联盟大会职权

  1.制定并修改联盟章程;

  2.确定联盟的工作方针、任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选举联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4.审议联盟的工作报告和相关重大问題;

  5.讨论联盟会议中的其他事项。

  (二)联盟大会决议由出席大会的成员代表(须超过全体联盟成员的2/3)过半数赞成通过方有效;特殊情况下,可采取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成员进行有关议题的表决;

  (三)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联盟主席负责召集,若联盟主席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主席代替其行使职责;会议由轮值执行副主席单位负责安排和筹备,并于会前15天通知全体成员.

  第十三条 联盟设主席一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联盟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并主持联盟成员大会;

  (三)提名联盟副主席、秘书长人选;

  (四)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主持联至的日常工作;

  (五)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条 联盟设副主席(单位)若干名,任期三年.副主席(单位)职责:

  (―)协助联盟主席工作;

  (二)组织承办联盟大会年度会议;受主席委托召集并主持联盟成员大会,报告联盟工作;

  (三)在联盟主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指定的一名到主席(单位)代为行使主席职责;

  (四)行使联盟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联盟设秘书长一名,任期三年.在联盟主席、到主席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联盟秘书处行使以下职责:

  (一)执行、落实联盟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负责联盟成员问的联络工作,处理联盟的日常事务:

  (三)组织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联盟的对外宣传和网站.刊物、内部资讯运行;

  (四)负责起草联盟的工作文件、报告等材料,管理联盟的日常文件档案和其他重要资料;

  (五)收集、整理和定期通报联盟成员的服务意向及需求,建立相关信息数据库:

  (六)审核接纳新成员.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接收吸纳联盟成员以及其他机构的赞助歎项;

  (八)组织开展促逬联盟成员间的学习、交流、互动、合作的各项大型活动的等备工作;

  (九)拟订联盟章程修正案草案;

  (十)完成联盟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联盟根据工作需要,设特邀顾问若干名并根据并要成立专家顾问委员会。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单位应指派一名代表(联系人)负责与联盟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八条 本联盟的成员为单位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联盟章程;

  (二)热心支持和参与工业设计园区建设事业,具有奉献精神,自愿加入联盟并积极履行联盟成员的各项义务;

  (三)必须是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合法单位,并具备与本联盟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素质、能力和条件。

  第十九条 加入联盟程序:

  (―)发起成立联盟的单位均可成为联盟成员,但需填写自愿加入“中国工业设计园区联盟回执书”,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由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备案后,发送联盟成员牌证;

  (二)其他自愿加入本联盟的单位,应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需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批文的复印件、单位简介、联系方式、主要业绩等资料);

  (三)经联盟秘书处审核通过并报联盟主席批准后,颁发联盟成员牌证;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全体成员平等享有联盟章程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二)通过联盟获得资源与利益共享的待遇,利用联盟共享平台获取各种相关的信息资源和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三)享有联盟大会和联盟组织的专题会、研讨会、信息交流及考察培训等各项活动的参与权;

  (四)按规定享有“中国工业设计园区联盟,形象的使用权,经联盟秘书处审核并书面报联盟主席批准,联盟成员可以联盟的名义举办专项活动,获得联罢对相关活动的支持和协助;

  (五)对联盟的组织和服务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推荐新成员。

  第二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奉守诚信合作,维护联盟的声誉和联盟成员的共同利益;

  (二)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主动配合联盟承担并完成联盟委托的有关工作,承办或协办联盟組织的活动;

  (三)为联盟的共享平台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源;

  (四)为发展联盟事业自愿捐赠和募集资金或推荐赞助联盟开展活动的所需经费;

  (五)严格保守联盟的业务技术秘密,对联盟提供的内部信息资料不得翻印、外传、转卖、发表或以其他方式泄漏;

  (六)未经授权,不得以联盟的名义自行办理业务、举办活动或对外发表言论。

  第二十二条 退出联盟程序及成员资格终止:

  (一)有退出意愿的成员,須以书面形式向联里提出申请并交回联盟成员牌证,退出信息在联盟相关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成员资格印终止;

  (二)任何成员有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背离联盟章程,损害联盟名誉,经查实无误的报联盟主席同意后,取消其成员资格;

  (三)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联盟大会及相关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联盟.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联盟大会年度会议所需主要经费由承办会议的轮值执行副主席单位负责筹措,不足部分由联盟全体成员均等分担;

  (二)社会捐赠;

  (三)成员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联盟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制度;联盟经费的开支必须在符合本章程的宗旨。任务及其相关细则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联盟的财务管理由中国工处设计协会秘书处代为负责,为本联盟开设独立账户代为收取各项合法收入并按规定提取不超过5%的管理费:由联盟秘书长负责审批日常开支,单笔大额支出须由联盟主席审批。

  第二十六条 联盟秘书处须每年向联盟大会公示和提交联盟经费收支及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接受联盟大会的审查和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联盟成员大会提出议案并审议通过后生效,报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亊宜在相关细则中加以规定,该细则须经联盟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2010年12月联盟成员大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大会。

 

  

二〇—〇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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