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新区南开科技园建设创新型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基地扶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天津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建设创新型园区的指示精神,推进科技企业自主创新,整合南开科技园楼宇资源,为入园企业搭建投资创业和成果转化平台,参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与《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孵化器管理办法》,结合南开科技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开科技园管委会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基地扶植资金,该资金在市区联动发展资金中列支。本办法适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基地扶植资金的申报、拨付、考核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南开科技园管委会支持驻区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产权或享有合法使用出租权的楼宇、厂房兴建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南开科技园管委会负责对孵化基地的认定、挂牌、业务指导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植。
第四条 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是以创业初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办公经营、科技研发、中试生产等方面所需的场地、厂房及共享设施,提供政策、信息、财务、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
第五条 孵化基地应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运行机制,主办单位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不断完善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水平,以市级、国家级孵化器标准为工作目标,条件成熟后,南开科技园管委会将协助办理申报手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申建条件
第六条 申请建立孵化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建主体须是在南开科技园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
2.可用于孵化基地使用的签约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同一申建主体自有或授权管理的物业面积可累计计算;
3.具备供企业办公(生产)的基础条件,可为企业提供物业、通讯、商务等方面的服务;
4.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筑物无安全隐患,水、电、气、消防等设施完备并通过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5.管理人员队伍具有一定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职工队伍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不低于50%。
第七条 孵化基地的入孵企业必须是在南开科技园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或由区外迁入的科技型企业及为科技企业配套服务的相关企业。
第三章 扶植方式
第八条 经南开科技园管委会认定挂牌的孵化基地按照签约孵化面积享受不同额度的基础扶植资金。面积达5000平方米的孵化基地,每年度可享受扶植额度为15万元,以5000平方米为基数签约孵化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扶植资金增加3万元,最高扶植额度为50万元。
第九条 扶植资金的考核兑现以各孵化基地实际签约出租面积为依据。签署《合作发展孵化基地协议书》的第一年度(跨年度的12个月)中,入孵企业实际使用孵化基地签约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入孵率)达到30%,经验收合格后予以挂牌并兑现年度扶植资金总额的50%;入孵率达60%,经验收合格后兑现扶植资金至75%;入孵率达90%以上,兑现年度全部扶植资金。
自孵化基地挂牌后第二个签约年度起,科技园管委会每半年对各孵化基地进行考核一次,全年中,年末两次考核合格后兑现扶植资金。入孵率保持在90%以上的,继续享受原扶植政策。出租率有所下降,则按照第一年度的相应比例削减扶植资金兑现额度,当入孵率下降至30%以下时,则取消扶植政策及孵化基地称号。入孵企业进驻孵化基地满一年后,无经营收入的,暂不计入入孵率。
第十条 南开科技园管委会鼓励孵化基地积极引进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指导方向和为科技园发展起领军作用的知名品牌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投资强度较大(4万元/平方米)的企业,对符合上述范围之一的且第一年度税收贡献较高的入孵企业,由孵化基地主体申报,南开科技园管委会按其所作税收贡献,给予一次性租金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为保证孵化基地扶植资金的有效利用,对其用途规定如下:
1.为入孵企业创业,创新开展的各类辅导、咨询、培训、信息等服务活动;
2.用于改善孵化基地的硬件设施、办公条件;
3.用于孵化器管理队伍建设;
4.用于促进企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其他相关投入。
第四章 申建程序
第十二条 南开科技园管委会招商部为孵化基地、入孵企业的认定部门,受理企业(事业)单位的申请,签署《合作发展孵化基地协议书》,验收授牌,指导孵化基地开展孵化服务,兑现扶植资金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的程序。
1. 主办方向科技园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主办方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产权证明(或租房协议及授权书)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3.科技园管委会进行实地考查、初审;
4.科技园管委会与主办方签署《合作发展孵化基地协议书》;
5.科技园管委会指派专人实施业务指导并按规定考核兑现扶植资金。
第十四条 为能准确反映科技企业孵化基地扶植资金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科技园管委会将对申请资助的企业进行1-2年的监督检查,对在考核阶段发现违反科技企业孵化基地扶植资金用途的企业,科技园管委会有权对其获得的资助金予以收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如遇国家、市、区重大政策性调整将对其内容进行修订并予以公告。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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