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点评

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诉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http://www.gd-id.com  2009-12-18  

  案情简介:
  原告: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
  被告: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3月,原告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山东泰和公司”)和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以下称“济南红河经营部”)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云南红河侵犯其“红河红”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云南红河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大兴安岭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北奇神公司”)1997 年被核准注册了“红河”文字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2 类的啤酒、饮料制剂,2000 年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济南红河经营部。2002 年,济南红河经营部与山东泰和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山东泰和公司在全国独家使用“红河”啤酒商标。被告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云南红河公司”)成立于1997 年4 月21 日,经营范围包括啤酒、饮料、矿泉水、饲料等。 2001 年7 月24 日,该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红河红”商标。2002 年8 月28 日商标局对“红河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原告分别分别于2002年、2004年在山东济南及广东佛山两地购买到了被告云南红河公司生产的“红河红”啤酒。
        一审法院认为:云南红河公司产品上使用的行楷体“红河红”文字与济南红河经营部的“红河”商标上楷体的“红河”文字字形、含义相似,两商标构成近似。云南红河公司在其产品瓶贴及外包装上均将“红河红”字样放大突出使用,足以误导公众,使相关公众对“红河红”啤酒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云南红河公司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自认2002 年一直使用“红河红”商标,根据云南红河公司2002 、2004 年年度报告计算, 在法院认定的侵权期间2002 年4 月16 日至2004 年4 月2 日间,被告“红河红”啤酒的毛利约为22,597,775 元。山东泰和公司与济南红河经营部主张的赔偿额处于合理范围之内,因此,云南红河应支付损害赔偿金1000 万元。
         一审法院于2005 年8 月29 日作出判决:判令云南红河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和宣传侵权的“红河红”啤酒,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00 万元,在《 中国证券报》上书面赔礼道歉。
云南红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院,广东省高院于2007 年10 月22 日作出终审判决,根据与一审基本相同的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红河公司2007 年10 月24 日更名,以下称“云南城投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经再审认为:“红河”注册商标中的“红河”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知名度较高的河流名称,作为商标其固有的显著性不强,且被申请人始终未提交其持续使用“红河”商标生产销售商品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该商标信誉的证据,没有证据证明该商标因实际使用取得了较强的显著性。而“红河红”商标经过云南红河公司较大规模的持续性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以 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标准判断,容易判断“红河红”啤酒的来源,应认为不足以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认定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云南红河公司使用“红河红”商标的行为未侵犯被申请人的“红河”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云南红河公司在广告挂旗上使用“红河啤酒”字样的行为,是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鉴于济南红河经营部及山东泰和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红河”注册商标有实际使用行为,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故酌定云南红河公司赔偿济南红河经营部及山东泰和公司共计2万元。
        最高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判令云南城投公司(即云南红河公司)停止侵犯“红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山东泰和公司、济南红河经营部人民币2万元。


  点评:
        关于商标使用的证明:
        本案中,虽然原告的“红河”商标早于1997年即获得注册,但再审时,原告无法提供其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成为在认定被告侵权与否及判定赔偿数额中的不利因素。那么,何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如何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根据上述规定,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的证据主要有:
1、 使用了注册商标的产品、产品包装等。
2、 对商标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是使用该商标的直接有力证据。如在报纸、杂志、电视、广告等各种广告媒体进行商业宣传。
3、 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视为该商标的使用,但应当使用证明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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